本文基于国家及上海、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安徽等典型省份公开政策文件、评价考核结果和平台运行数据,对我国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初衷、发展成效和区域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第一,我国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网络化、信息化目标总体上已经取得明显进展,2025年中央级参评科研仪器入网比例达到100%,2022年至2025年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由1351小时提高至1599小时;但2025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仅273小时,按原共享率口径折算约占有效运行机时的17.1%,表明资源“入网”与能力“外溢”之间仍存在较大转化空间。第二,不同地区开放共享已呈现从资源归集、在线预约向服务交易、创新绩效演进的明显差异,科研仪器数量本身已不足以解释共享效能。第三,现有共享体系仍存在资产管理逻辑强于服务运营逻辑、供给侧信息架构与需求侧问题表达错位、仪器设备与实验技术人员及运行保障相分离、购置共享与闲置退出分段管理等结构性问题。
据此,本文提出“科研仪器共享治理五阶段模型”,并在湖南科研科学仪器研究院提出的“科研仪器全生命周期‘大共享’”概念基础上,对其理论内涵进行进一步阐释:科研仪器共享应由单台设备的闲置机时开放,逐步转向以科研和产业需求为牵引,对仪器、人员、方法、数据、运行保障和存量资产进行全生命周期动态配置。其最终目标不是增加共享本身,而是提高国家科研资本的周转效率和创新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
关键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基础条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大共享;科技服务
一、问题提出:科研仪器为什么要共享?讨论科研仪器共享,首先需要回答一个比“如何共享”更加基础的问题:为什么要共享?
如果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开放共享很容易被简化为建设平台、录入设备、增加预约入口和完成考核指标,而偏离制度最初要解决的核心矛盾。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件当时对问题的判断非常明确:科研设施与仪器存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重复建设和重复购置、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以及闲置浪费、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通过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盘活存量、调控增量,基本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问题,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释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服务潜能。
因此,从制度原点来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至少承担了三重目标。
第一是财政效率目标。大型科研仪器具有购置成本高、固定成本高、专业性强和使用寿命较长等特征,大量设备又主要通过公共财政投入形成。如果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团队在已有同类能力未被充分利用的情况下继续重复购置,不仅产生一次性的采购成本,还会叠加实验场地、人员、耗材、维修、校准和更新换代成本。共享的首要逻辑,就是提高已经形成的科研资本使用效率,以存量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增量投入。
第二是创新普惠目标。科研仪器的经济属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一台仪器在某一时段通常具有排他性和容量约束——但由公共财政形成的科研仪器具有明显的公共科研基础条件属性。尤其对于中小微科技企业而言,为一次材料验证、产品分析或技术研发购置数百万元仪器并不经济。将高校和科研院所已有科研条件向社会开放,本质上是把高额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企业可以按需获得的科研服务,从而降低创新活动的进入门槛。2017年国家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开放,并强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支持。
第三是创新资源配置目标。所有权并不必然意味着使用权只能停留在资产所属单位内部。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并不改变国有资产权属和管理责任,而是在产权边界清晰的条件下,使剩余科研能力能够跨课题组、跨单位甚至跨区域流动。其制度意义,实际上是通过“所有权稳定、使用权流动”,提高科研要素在整个创新体系中的配置效率。
因此,科研仪器共享的底层逻辑不能简单概括为“闲置的时候给别人使用”。
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把公共投入形成的高固定成本科研资本,由“单位内部占有的固定资产”转化为“全社会可以按需调用的创新能力”,在保障产权、安全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高科研资本周转效率、降低创新主体进入成本,并减少重复配置。
从这个意义上讲,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单纯的实验室管理问题,而是一项科研资源配置制度改革。
二、十年之后:开放共享是否实现了最初目标?判断十余年改革是否达到预期,不能简单回答“成功”或“失败”,而应当把2014年的政策目标拆解为资源可见、运行利用、资源配置和创新服务四个层次分别考察。
(一)资源“看得见”:网络化和信息公开目标总体实现从国家评价考核数据看,资源归集已经取得最明显的进展。
2022年中央级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涉及24个部门345家单位、4.7万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参评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比例已达到100%;2025年评价考核范围扩大到26个部门344家单位、5.3万台(套)仪器,入网比例仍保持100%。
这意味着至少在中央级参评范围内,2014年首先要解决的“科研仪器在哪里、有什么、能否被查询”的问题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各省同样形成了规模可观的资源平台。截至2023年底,上海共享服务平台集聚30万元以上仪器23504台(套);截至2025年5月,福建平台收录仪器11552台;湖北仪器协作共用网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国企实验室仪器约2.1万台(套);江苏到2026年5月已集聚2.8万台(套)大型科研仪器。
因此,如果把“建平台、摸家底、让仪器上网”视为开放共享改革的第一阶段,中国已经取得明显进展。
(二)设备“用起来”:运行效率改善,但外部共享仍不足第二个目标是提高设备利用率。
2022年中央级参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为1351小时,到2025年提高至1599小时,三年增长约18.4%。这一变化说明评价考核、开放激励、集中管理等政策已经对科研仪器运行效率产生积极作用。
但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外部共享。
2025年5.3万台(套)中央级参评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1599小时,而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只有273小时。按照2022版评价细则曾采用的“共享率=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年平均运行机时”口径简单折算,仅约17.1%。
也就是说:
仪器运行起来了,并不意味着科研能力已经充分流动起来。
这恰恰是过去十年之后最值得关注的变化——科研仪器共享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有没有仪器上网”,而开始转化为“上网以后有多少能力真正被外部创新主体使用”。
(三)减少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制度已经建立,但尚不能认定目标完成2014年的另一个核心初衷,是“盘活存量、调控增量”,以开放共享减少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这一方向已经形成了制度体系:新购仪器查重评议、开放共享评价、后补助奖励以及对低效设备的调剂机制均已逐步建立。2017年国家管理办法明确,评价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低、开放共享差的设备,可以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调配。
但目前公开数据并不足以回答一个关键问题:
十年来,开放共享究竟减少了多少台重复购置、节约了多少新增设备投资?
国家层面尚缺乏一个持续公开、可比的“避免重复购置金额”“闲置资产盘活率”指标。因此,在论文中不宜直接认定这一目标已经完成。
相反,持续出台的政策本身说明问题仍然存在。2022年中央级考核仍发现部分较差单位存在科研仪器重复购置、低效使用和闲置浪费;2026年国家新版考核细则进一步把维修维护及盘活利用纳入评价,并规定连续两次评价较差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对通用性强、使用率低、开放共享差的仪器开展调配划拨。
因此,更准确的判断应当是:
制度性约束已经形成,但存量盘活与增量约束还没有形成可以证明“问题基本解决”的全国性结果指标。
(四)服务创新主体:局部地区已经形成成效,但全国尚处在转化过程中开放共享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让仪器产生更多机时,而是服务科技创新。
这一目标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出现可量化结果。
湖北公开数据显示,其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整合2.1万台(套)设备,2024年为1200余家中小微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并称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成本20%以上。福建自2016年以来开展7次评价考核,参评单位累计向社会提供389万个样品测试服务,其中参评仪器累计对外服务样品335万个,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样品数近175万个。
这些数据说明开放共享的初衷已经在部分区域转化为真实服务。
但从全国层面看,尚不能据此认定“科研仪器已经成为普遍可调用的创新基础设施”。
因此,对十余年改革最准确的评价并非“没有达到目标”,也不是“目标已经完成”,而是:
网络化开放的第一阶段基本建立,运行效率明显改善;但优化资源配置和形成社会化科研服务能力这两个更深层目标,只实现了一部分。
也就是说,开放共享没有走错方向,而是走到了必须升级治理逻辑的第二阶段。
三、省际比较:真正的差距不是仪器数量,而是“科研资产—创新服务”的转化效率由于各省科研仪器价值门槛、评价细则、参评单位和统计年份不同,对省级数据进行比较时,不宜直接进行排名。更有价值的方法,是观察不同地区分别把开放共享推进到了哪一环节。
表1 典型地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公开数据及治理特征 地区 公开资源规模/考核范围 代表性服务数据 主要治理特征 上海 2023年底30万元以上仪器23504台(套) 可在线预约1.79万台;长三角共享平台集聚35546台仪器、15700余项服务项目;上海110家机构曾服务沪苏浙皖18200家企业 从资源公开向在线预约、专业服务、跨区域协同和全生命周期数字化延伸 江苏 2026年平台集聚2.8万台(套)仪器 2.2万个服务项目,近1万笔服务交易;近3年创新券服务5200余家次企业 共享平台呈现明显“服务市场化、交易化”特征 福建 2025年5月平台收录11552台仪器 累计向社会提供389万个样品测试服务,其中335万个为对外服务样品 将评价考核、后补助、样品服务与人员激励结合 湖北 整合约2.1万台(套)仪器 2024年服务1200余家中小微企业,公开称研发成本降低20%以上 评价重点开始向企业获得感和创新成本转移 湖南 2026年56家单位、2771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参评 11家优秀、18家良好、20家合格、7家较差 头部表现较好,但尾部问题突出,仍存在闲置、分散化、个人化和专业服务不足 安徽 2024年度54家单位、3611台(套)30万元以上仪器参评 8家优秀、14家良好、32家合格 整体以“达到基本要求”的中间层为主资料来源: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公开资料及公开转载的省级考核通报。
如果只比较仪器数量,很难从上述数据中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但如果把开放共享理解成一个“资源转化漏斗”,差异就变得非常清楚:
仪器进入平台 → 仪器可以预约 → 能力形成服务项目 → 服务形成真实交易 → 企业获得服务 → 产生研发降本、成果产出等创新绩效。
不同地区恰好处在这条链条的不同位置。
由此,本文尝试提出一个“科研仪器共享治理五阶段模型”。
第一阶段:资源归集型共享核心任务是“摸清家底”。
通过设备调查、统一数据标准和网络平台,将原本分散在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的设备纳入统一目录。
这一阶段解决的是信息不可见。
第二阶段:在线开放型共享平台不仅有设备信息,还可以查看状态、价格并在线预约。
上海截至2023年底23504台30万元以上仪器中约1.79万台可在线预约,约占76.2%,说明开放共享开始从“目录管理”进一步转向“服务入口”。
这一阶段解决的是资源可访问性。
第三阶段:服务交易型共享仪器不再只是设备页面,而被组织成检测、分析、研发、验证等服务项目,并真正形成订单。
江苏平台2.8万台(套)仪器对应2.2万个服务项目,并已经促成近1万笔服务交易,这种“仪器—服务项目—在线交易”的结构意味着科研仪器平台开始具备科技服务市场的属性。
这一阶段解决的是科研服务如何发生。
第四阶段:创新绩效型共享评价重点进一步从多少设备、多少机时,转向服务了多少企业、降低多少研发成本、产生多少科研成果。
湖北披露服务1200余家中小微企业及研发降本数据,福建持续统计样品测试和科技创新服务数量,都说明评价口径正在由“资产端指标”向“需求端结果”延伸。
这一阶段解决的是:
共享究竟创造了什么价值。
第五阶段:全生命周期配置型共享这是现有实践仍未完全解决的问题。
当需求出现以后,不仅要知道“有没有这台仪器”,还需要知道设备是否正常、有没有人操作、有没有成熟方法、多久能够服务;当设备故障时,要有维修和运行保障;当长期低效时,应能够调剂;新购仪器前,又应判断存量能力能否满足需求。
此时,共享已经不再是设备空闲时间的开放,而是对整个科研基础条件进行动态配置。
这正是科研仪器全生命周期“大共享”需要解决的层级。
四、从省际实践反推结构性问题:为什么“上网”没有自然转化成“共享”?十年来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为什么投入大量资源建设平台以后,“信息可见”没有自然转化成“服务可得”?
原因并不主要在互联网技术本身,而在于现有共享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三重结构性错位。
(一)资产管理逻辑与科技服务逻辑的错位我国科研仪器共享制度首先承担的是财政科研资产监管职能。因此现有平台最成熟的数据通常是设备名称、型号、原值、所在单位、资产状态和责任人。
这是资产管理必须掌握的信息。
但科研服务需要的却是另一组信息:
设备今天能不能正常工作、谁可以操作、能够采用什么方法、样品如何前处理、能够达到什么检测限、多久完成、收费多少、异常结果由谁解释。
因此存在一个基本矛盾:
资产真实存在,并不意味着服务能力真实存在。
一台已经入网但长期故障的设备,在资产数据库中是“一台设备”,在创新服务体系中实际上是“零能力”。
2026年国家新评价细则将维修维护、盘活利用、可预约仪器比例、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和仪器功能开发纳入评价,正说明政策重心已经开始从“资产有没有开放”走向“能力是否真实存在”。
(二)供给侧平台设计与需求侧创新行为的错位第二个问题更为深层。
现有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因此信息结构天然沿着供给侧逻辑展开:
“我有什么设备?”
所以用户首先看到的是分析仪器、光谱仪器、质谱仪器、显微镜、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
但企业研发人员的行为逻辑是:
“我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
产品为什么断裂?
材料里有什么杂质?
一个失效部件为什么失效?
新材料能不能满足设计性能?
需求方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应该由XRD、XPS、SEM、TEM还是ICP-MS解决。
因此当前很多平台存在的并非简单的“搜索功能不好”,而是一种更根本的:
“资产语义”与“需求语义”错位。
其本质原因在于,共享平台最初的主要设计者和评价者是科研资源管理方,而不是科研服务购买方。
于是平台完成了“管理单位向监管部门证明自己有什么”,却未必完全解决“需求方如何以最低成本找到解决方案”。
这就是为什么共享平台即使拥有成千上万台设备,也仍然需要大量线下电话、熟人介绍和人工匹配才能完成交易。
(三)单台设备共享与科研能力组合化的错位科研活动本身不是按照固定资产编号运行的。
一项材料失效分析可能需要样品前处理、显微形貌、成分检测、物相分析、力学性能测试以及专业人员综合判断。一台科研仪器只是整个技术链条中的一个节点。
因此真正能够被企业购买和被科研团队调用的,从来不是单独的仪器,而是:
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检测方法+样品处理+标准+数据分析+运行保障。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如果只共享设备,而没有共享这些互补能力,就会出现一种典型现象:
“设备是开放的,但问题仍然解决不了。”
这也是为什么实验技术人员并不是科研仪器的附属资源,而是科研基础条件的一部分。2026年国家考核继续把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技术方法创新和仪器功能开发单独纳入考核体系。
五、从“小共享”到“大共享”:科研仪器共享需要重新定义基于上述问题,湖南科研科学仪器研究院于2026年8月公开提出并系统阐释“科研仪器全生命周期‘大共享’”概念,即以科研和产业需求为牵引,统筹仪器设备、检测能力、专业人才、技术方法、运行保障、备品配件、闲置资产和服务需求,推动科研仪器从购置论证、使用维护到调剂退出全过程协同。
需要强调的是,“大共享”的“大”,不应理解为简单把30万元、50万元以上仪器扩展到更多设备。
它所试图解决的是共享逻辑本身的升级。
传统开放共享可以概括为:
单位拥有设备 → 发布设备 → 用户预约设备。
“大共享”则应当转变为:
社会产生科研和产业需求 → 识别所需科研能力 → 动态组织设备、人员、方法和运行保障 → 完成服务 → 评价效果 → 反向影响新购、维护、调剂和退出。
两者最大的区别,不是设备数量,而是资源配置方向发生了逆转。
前者是供给推动。
后者是需求牵引。
因此,“科研仪器全生命周期大共享”的理论内涵至少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从资产共享转向能力共享共享的最小单元由“一台仪器”变成“一项可以交付的科研能力”。
这意味着平台不仅建立设备目录,还必须建立检测能力、技术人员、技术方法和解决方案目录。
(二)从剩余机时共享转向科研能力配置传统逻辑强调“本单位使用之后,把剩余机时开放”。
大共享则更加关注一个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现有科研能力如何满足新增需求。
其目标不只是提高一台设备的共享率,而是降低整个创新体系完成一次科研任务所付出的资源成本。
(三)从使用阶段管理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行、维修、共享、评价、闲置和处置本质上是连续过程。
如果查重评议不知道已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采购决策就可能失真;如果故障设备没有运行保障,共享平台中的资源就可能是“纸面能力”;如果长期闲置设备不能调剂退出,新的重复购置又会不断发生。
所以必须形成:
需求—查重—购置—运行—维护—共享—评价—调剂—退出
的闭环。
(四)从单位内部效率转向国家创新体系效率一所高校希望仪器优先满足本单位科研任务,这是合理的微观选择。
但公共政策关心的是另一层问题:
整个国家是否需要为同一种科研能力付出多次固定资产投资?
因此,“大共享”的评价尺度最终不应是某个单位共享出去多少,而应进一步关注:
通过共享减少了多少重复购置?
通过调剂盘活了多少沉淀资产?
多少企业因此降低研发成本?
多少科研项目因此缩短实验周期?
这意味着评价对象从“单个仪器绩效”,逐步走向“科研资源配置绩效”。
六、“大共享”的实现机制:从一个平台转向一套科研基础条件配置制度如果“大共享”最后仍然落成另一个网站,其意义将十分有限。
真正需要建立的,是四套相互连接的机制。
第一,建立科研仪器全生命周期动态一本账。现有资产信息之外,应逐步记录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开机机时、空闲机时、故障和维修状态、操作人员、方法能力、服务记录以及闲置程度。查重评议也不再只问“有没有同类型号”,而要进一步回答“现有能力是否真正能够满足新增需求”。
第二,建立面向需求端的能力目录。平台同时保留仪器专业检索和问题导向检索。专业科研人员可以按仪器搜索,企业则能够以“失效分析”“材料成分分析”“微观结构表征”“药物杂质分析”等问题为入口,由专业体系完成设备和技术路线匹配。
第三,形成跨单位的专业化运营与运行保障网络。科研仪器共享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科技服务,不能假设每个实验室同时具备需求开发、客户服务、市场运营、维修维护和跨机构协调能力。在资产权属和主体责任不变的情况下,可探索发挥公共技术平台、专业仪器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专业化机构作用,承担需求归集、能力整理、维修维护、设备健康评价和存量资产盘活等专业事务。已有研究也指出,引入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是科研仪器市场化共享运营的重要模式。
第四,建立配置结果反向影响投资决策的制度闭环。2026年国家评价细则已经明确,对评价较差单位限制新购仪器,对连续两次评价较差的单位,对通用性强、低效且开放共享差的仪器开展调配划拨。
这意味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变化正在发生: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开始由“设备买完以后怎么开放”,反向进入“下一台设备有没有必要再买”的决策环节。
只有完成这个闭环,共享才真正具有优化科研资源配置的能力。
七、评价体系也需要改变:从“开放共享率”走向“科研资源配置效率”2014年以来,以开放率、有效工作机时、共享机时为核心的指标在推动仪器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进入第二阶段以后,仅靠机时已经不足以衡量共享价值。
未来可以建立一条更加完整的“科研资源共享转化链”:
资源入网率 → 可预约率 → 正常运行率 → 能力形成率 → 需求响应率 → 服务成交率 → 企业覆盖率 → 创新绩效 → 存量盘活率 → 避免重复购置金额。
前几个指标回答“有没有开放”。
中间指标回答“服务有没有发生”。
最后几个指标回答“开放共享究竟给国家创新体系创造了什么价值”。
这一变化并非脱离现行政策另起炉灶。2026年国家新版评价细则事实上已经开始沿着这一方向调整:增加在线可预约仪器比例,考察维修维护和盘活利用,考察向民营企业开放和用户评价,并增加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等指标。
因此,“大共享”不是对现有国家开放共享制度的否定,而可以被理解为:
现有开放共享制度从资源开放阶段走向资源配置阶段的一种治理深化。
八、结论:科研仪器共享的最终目标不是“共享”,而是提高国家创新效率回到本文最开始的问题:
科研仪器为什么要共享?
答案不是因为“共享”本身具有目的性。
也不是因为一台昂贵设备空着看起来可惜。
其根本原因在于:大量科研仪器由公共投入形成,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专业化特征,而科研和产业创新需求又高度分散。如果科研能力被长期锁定在行政单位、课题组和实验室边界内,整个社会就不得不用更多新增投资去重复构建已经存在的能力。
因此,开放共享最终要解决的是一个资源配置问题。
十余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已经基本跨越了“找不到设备”的阶段。中央级参评仪器入网率达到100%,各地也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共享平台;科研仪器运行效率持续改善,上海、江苏、福建、湖北等地进一步探索了在线预约、服务交易、创新券、专业技术服务和企业研发降本等机制。
但公开数据同样表明,第一阶段的成功并没有自动转化为第二阶段的成功。2025年中央级参评设备平均对外服务时间约为有效工作时间的17.1%;湖南2026年考核仍然明确指出部分单位存在闲置浪费、分散化、个人化和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国家2026年新版评价细则则进一步把维修维护、盘活利用、在线预约、向民营企业开放以及低效仪器调配划拨纳入制度体系。
这些变化说明:
我国科研仪器共享并不是没有达到预期,而是最初以“开放”为核心的制度工具已经完成了相当一部分历史任务,下一阶段必须转向以“配置”为核心的治理逻辑。
如果把过去十年称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上半场”,其主要任务是:
摸清家底、建设平台、打开实验室大门。
那么下半场真正需要解决的是:
如何让门后的科研能力低成本、高效率地流向真正需要它的人。
这要求共享对象从单台设备扩展到设备背后的人员、方法、数据和运行保障;共享环节从仪器使用阶段延伸到购置、维护、调剂和退出;评价指标从设备机时延伸到企业获得感、创新产出、闲置盘活和避免重复投入。
最终形成的,不应只是一个更大的“科研仪器共享平台”,而应是一套能够对科研基础条件进行动态配置的制度体系。
这就是“科研仪器全生命周期大共享”真正值得研究的意义。
“小共享”解决的是一台仪器能不能给别人用;
“大共享”要解决的,则是整个社会已经投入形成的科研能力,能不能被最需要它的人高效使用。
前者关注设备利用率。
后者关注的是——
国家创新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
[1]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2]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3]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2〕139号)。
[4]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5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2025年9月30日。
[5] 科技部办公厅:《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2026年1月14日印发,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6]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683号提案的答复》(沪科提复〔2024〕69号)。
[7]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1138号提案的答复》(闽科提〔2025〕126号)。
[8]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701号建议的答复》,2025年7月31日。
[9]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发布2026年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湘科发〔2026〕101号)。
[10]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度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2025年10月23日。
[11] 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相关公开数据,见中国江苏网、交汇点新闻《科研仪器不用买!江苏“大仪平台”,数万仪器任由企业“点”》,2026年5月13日。
[12] 湖南科研科学仪器研究院:《研究院观察丨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应从“开放机时”迈向全生命周期“大共享”》,2026年8月5日。